服务条款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合同的订立
  3. 撤回权
  4. 价格与付款条件
  5. 装运与交付条件
  6. 所有权保留
  7. 保证
  8. 责任
  9. 修理服务特别条件
  10. 装配/安装服务特别条件
  11. 促销代金券的兑换
  12. 适用法律
  13. 管辖地
  14. 行为准则
  15. 替代性争议解决

1) 适用范围

1.1 aerobis fitness GmbH(以下简称“卖方”)的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适用于消费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客户”)与卖方之间,就卖方在线商店中展示的所有商品和/或服务订立的全部合同。除非另有约定,特此反对纳入客户自身的条件。

1.2 对于代金券交付相关合同,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GTC相应适用。

1.3 根据本GTC,消费者是指为既非主要商业活动、亦非独立职业活动之目的而实施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1.4 根据本GTC,经营者是指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以从事其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的身份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权利能力的合伙。

2) 合同的订立

2.1 卖方在线商店中的商品描述不构成卖方具有约束力的要约,而仅供客户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之用。

2.2 客户可通过整合于卖方在线商店中的在线订购表提交要约。为此,客户在将所选商品和/或服务放入虚拟购物篮并完成订购流程后,通过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就购物车中所含商品和/或服务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客户亦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联系表向卖方提交要约。

2.3 卖方可在五日内承诺客户的要约,
- 通过发送书面订单确认或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的订单确认;在此范围内,以客户收到订单确认为准,或
- 通过向客户交付所订商品;在此范围内,以客户收到商品为准,或
- 通过在客户下单后要求客户付款。

如上述多种情形同时适用,合同于上述情形中最先发生之时成立。如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承诺客户的要约,视为拒绝该要约,客户不再受其意思表示约束。

2.4 如选择PayPal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将由支付服务提供商PayPal (Europe) S.à r.l. et Cie, S.C.A., 22-24 Boulevard Royal, L-2449 Luxembourg(以下简称“PayPal”)根据PayPal使用条款处理,该条款可查阅于 https://www.paypal.com/de/legalhub/paypal/useragreement-full?locale.x=en_DE 或者,如客户没有PayPal账户,则适用无PayPal账户付款条款,该条款可查阅于 https://www.paypal.com/de/legalhub/paypal/privacywax-full?locale.x=en_DE。如客户通过可在在线订购流程中选择的PayPal付款方式付款,卖方特此声明,于客户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之时承诺客户的要约。

2.5 如客户选择付款方式“Amazon Payments”,付款由支付服务提供商Amazon Payments Europe S.C.A., 38 avenue John 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以下简称“Amazon”)处理。

如客户在在线订购流程中选择“Amazon Payments”作为付款方式,其在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以启动付款交易的同时,亦向Amazon发出付款指令。在此情况下,卖方于客户通过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启动付款交易之时,声明承诺客户的要约。

2.6 通过卖方的在线订购表提交要约时,合同文本由卖方在合同订立后保存,并于订单发送后以文本形式(例如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传送给客户。卖方不会在此之外另行提供合同文本的查阅。如客户在发送订单前已在卖方在线商店设立用户账户,订单数据将存储于卖方网站,客户可通过输入相应登录数据,经其受密码保护的用户账户免费查阅。

2.7 在通过卖方的在线订购表提交具有约束力的订单之前,客户可通过仔细阅读屏幕上显示的信息识别输入错误。浏览器的放大功能可用于放大屏幕显示,从而更有效地识别输入错误。
在电子订购流程中,直至客户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之前,客户可通过通常的键盘和鼠标操作更正所输入的全部数据。

2.8 订立合同仅可使用德语和英语。

2.9 订单处理和联系通常通过电子邮件及自动化订单处理进行。客户有责任确保其为订单处理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准确,以便能够在该地址接收卖方发送的电子邮件。

3) 撤回权

3.1 消费者享有撤回权。

3.2 有关撤回权的详细信息载于卖方的撤回说明。

3.3 撤回权不适用于在订立合同时并非欧洲联盟成员国国民、且其唯一住所及收货地址在订立合同时位于欧洲联盟以外的消费者。

4) 价格与付款条件

4.1 除非卖方商品说明中另有载明,所示价格为含法定销售税的总价。如有运费,将在相应商品说明中另行标明

4.2 可通过卖方在线商店中列明的方式之一付款。

4.3 向欧洲联盟以外国家交付时,个别情况下可能产生卖方不承担责任、须由客户承担的额外费用。这包括例如银行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转账手续费、汇兑费用)或进口关税或税款(海关)。即使交付并非发生在欧洲联盟以外的国家,而客户从欧洲联盟以外的国家付款,亦可能产生与资金转账相关的此类费用。

4.4 如已约定银行转账预付款,除非双方约定更晚的到期日,付款于合同订立后立即到期

4.5 如选择“Instant Transfer”(即时转账)付款方式,付款处理将由Klarna Bank AB (publ), Sveavägen 46, 11134 Stockholm, Sweden(以下简称“Klarna”)进行。要通过“Instant Transfer”支付发票金额,客户必须拥有已开通参与“Instant Transfer”的网上银行账户,在付款过程中核验身份,并确认付款指令。Klarna随后将立即处理付款交易,并从客户银行账户扣款。有关“Instant Transfer”付款方式的更多信息可在线查阅于 https://www.klarna.com/sofort/

4.6 如选择通过支付服务“Shopify Payments”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将由支付服务提供商Shopify International Limited, Victoria Buildings, 2nd floor, 1-2 Haddington Road, Dublin 4, D04 XN32, Ireland(以下简称“Shopify”)处理。通过Shopify提供的各项付款方式将在卖方在线商店中告知客户。Shopify为处理付款可能使用其他支付服务,该等服务可能适用特别付款条件,并将另行告知客户。有关“Shopify Payments”的更多信息可查阅于 https://www.shopify.com/payments.

4.7 如选择通过“Apple Pay”服务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处理由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Apple), Hollyhill Industrial Estate, Hollyhill, Cork, Ireland(“Apple”)办理。通过Apple Pay提供的各项付款方式将在卖方在线商店中向客户显示。Apple为处理付款可能使用其他支付服务,该等服务可能适用单独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将另行通知客户。有关Apple Pay的更多信息可在线查阅于 https://www.apple.com/de/apple-pay/.

4.8 如选择通过“Google Pay”服务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处理由Google Ireland Limited, Gordon House, 4 Barrow St, Dublin, D04 E5W5, Ireland(“Google”)办理。通过Google Pay提供的各项付款方式将在卖方在线商店中向客户显示。Google为处理付款可能使用其他支付服务,该等服务可能适用单独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将另行通知客户。有关Google Pay的更多信息可在线查阅于 https://pay.google.com/intl/de_de/about/.

4.9 如选择通过支付服务“mollie”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交易由支付服务提供商Mollie B.V., Keizersgracht 126, 1015 CW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以下简称“mollie”)处理。为处理付款,mollie可能使用其他支付服务,该等服务可能适用特别付款条件,必要时将另行告知客户。有关“mollie”的更多信息可在互联网上查阅于 https://www.mollie.com/en/privacy

4.10 如选择通过支付服务“Stripe”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将由支付服务提供商Stripe Payments Europe Ltd., 1 Grand Canal Street Lower, Grand Canal Dock, Dublin, Ireland(以下简称“Stripe”)处理。通过Stripe提供的各项付款方式将在卖方在线商店中告知客户。为处理付款,Stripe可能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该等服务可能适用特别付款条件,并可能另行告知客户。有关“Stripe”的更多信息可在互联网上查阅于 https://stripe.com.

4.11 如选择通过支付服务“Klarna”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将通过Klarna Bank AB(https://www.klarna.com/international/,Sveavägen 46, 111 34 Stockholm, Sweden(以下简称“Klarna”)处理。更多信息及Klarna的条款和条件可查阅于此:

https://aerobis.com/pages/payment-options

4.12 如选择通过Klarna的“赊购(账期付款)”,购买价款于商品交付并开具发票后到期。在此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购买价款须自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三十)日内,不加扣除地支付至Klarna AB, Sveavägen 46,11134 Stockholm, Schweden(www.klarna.de)。“赊购(账期付款)”这一付款方式须经Klarna AB信用审查成功。如客户在信用状况经核验后获准使用“赊购(账期付款)”,付款将与Klarna AB合作处理,卖方将其付款请求权转让给Klarna AB。在此情况下,客户仅能向Klarna AB付款并发生清偿效力。即使选择通过Klarna的“赊购(账期付款)”,卖方仍负责一般客户问询,例如关于商品、交货时间、发运、退货、投诉、撤回声明以及发运或贷记单。卖方保留仅在一定订单金额范围内提供“赊购(账期付款)”、并在超过指定订单金额时拒绝该付款方式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卖方将在在线商店显示的付款信息中告知客户相应的付款限制。

4.13 如选择信用卡付款方式,发票金额于合同订立后立即到期。信用卡付款与Stripe Payments Europe Ltd., 1 Grand Canal Street Lower, Grand Canal Dock, Dublin, Ireland(以下简称“Stripe”)合作处理。Stripe保留进行信用评估、并在信用审查结果为负面时拒绝该付款方式的权利。

5) 装运与交付条件

5.1 如卖方提供商品装运,除非另有约定,交付应在卖方指定的交付区域内,向客户指定的收货地址进行。在处理交易时,以卖方订单处理中载明的收货地址为准。

5.2 如商品由货运承运人交付,除非卖方在线商店显示的装运信息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商品应交付至路缘,即最靠近收货地址的公共路缘石处。

5.3 如因可归责于客户的原因导致商品交付失败,客户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客户有效行使撤回权,此项不适用于首次装运费用。关于退货运费,如客户有效行使该权利,适用卖方撤回权说明中的规定。

5.4 如客户以经营者身份行事,所售商品意外灭失或毁损的风险,自卖方将商品交付给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或指定办理装运的其他人或实体之时起转移给客户。如客户以消费者身份行事,所售商品意外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原则上仅在商品交付给客户或有权接收之人时转移给客户。作为例外,即使在消费者的情形下,如客户委托上述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实体办理装运,且卖方此前未将该人或实体告知客户,则所售商品意外灭失或毁损的风险,自卖方将商品交付给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或指定办理装运的其他人或实体之时起转移给客户。

5.5 如客户为居住在德国的消费者或为企业,在向卖方错误或不适当供货的情况下,卖方保留退出合同的权利。但仅在卖方对未交付不承担责任、且卖方已尽合理注意与供应商订立具体补货交易时适用。卖方将尽一切合理努力取得该商品。如商品无法获得或仅能部分获得,将立即通知客户并无迟延地退还已付款项。

5.6 如客户自行提取商品,卖方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商品可供提取。收到电子邮件后,客户可与卖方协商,在卖方营业场所提取商品。在此情况下不收取装运费用。

6) 所有权保留

如卖方先行交付,其保留对已交付商品的所有权,直至应付购买价款已全额支付。

7) 保证

7.1 除非另有规定,适用法定瑕疵责任的规定。与此不同,对于商品交付合同,适用以下规定:

7.2 如客户以经营者身份行事

  • 卖方可以选择后续履行的方式,
  • 对于新商品,瑕疵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自商品交付起一年,
  • 对于二手商品,瑕疵权利和请求权予以排除,
  • 如在瑕疵责任范围内进行替换交付,时效期间不重新起算。

7.3 如客户以消费者身份行事,在受下一条款限制的前提下,对二手商品交付合同适用以下规定:如双方已明确且单独以合同约定,且客户在作出其合同声明前已被特别告知时效期间缩短,则瑕疵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自商品交付起一年。

7.4 上述责任限制及时效期间缩短不适用于

  • 客户的损害赔偿及费用偿还请求,
  • 卖方欺诈性隐瞒瑕疵的,
  • 已按通常用途用于建筑物并导致该建筑物存在瑕疵的商品,
  • 就带有数字元素的商品供应合同而言,卖方提供数字产品更新的任何既存义务。

7.5 此外,对经营者而言,可能存在的任何法定追索权的法定时效期间不受影响。

7.6 如客户为德国《商法典》(HGB)第1条意义上的商人,其负有根据HGB第377条检查商品并向卖方通知瑕疵的商事义务。如客户怠于履行其中规定的通知义务,商品视为已被认可。

7.7 如客户以消费者身份行事,任何明显的运输损害须立即通知承运人,并须相应告知卖方。即使客户未遵守此项,亦不影响其法定或合同上的瑕疵请求权。

8) 责任

卖方就所有合同上、准合同上和法律上的、包括侵权在内的损害赔偿及费用偿还请求,对客户承担如下责任:

8.1 卖方在任何法律依据下均承担无限责任,

  • 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 在故意或过失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情形下,
  • 因保证承诺,除非就此另有规定,
  • 因强制性责任,例如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

8.2 如客户为居住在德国的消费者或为企业,适用以下责任限制:

如卖方过失违反本质性合同义务,除非其根据前款承担无限责任,其责任限于该类合同典型的可预见损害。本质性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依其内容为达成合同目的而加诸卖方的义务,其履行对合同的正当履行至关重要,且客户可合理信赖其得到遵守。在所有其他方面,除非卖方根据前款承担无限责任,卖方的责任予以排除。

8.3 上述责任规定亦适用于卖方对其履行辅助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责任。

9) 修理服务特别条件

如根据合同条款卖方负责修理客户的物品,适用以下规定:

9.1 修理服务应在卖方营业场所提供。

9.2 卖方可自行决定由其本人或由其选定的合格人员提供服务。卖方亦可使用代其行事的第三方(分包商)的服务。除非卖方的服务说明中另有载明,客户无权选择特定人员履行所要求的服务。

9.3 除非根据合同内容其获取属于卖方的职责范围,客户必须向卖方提供修理该物品所需的全部信息。尤其是,客户必须向卖方提供对瑕疵的全面描述,并告知其可能构成所发现瑕疵原因的一切情形。

9.4 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必须自担费用和风险,将待修理物品送至卖方营业场所。卖方建议客户为此订立运输保险。此外,卖方建议客户使用适当的运输包装发送商品,以降低运输损害风险并掩盖包装内容。卖方将立即告知客户明显的运输损害,以便客户向运输公司主张其可能享有的权利。

9.5 商品退回的费用由客户承担。物品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自物品在卖方营业场所交付给适当运输人员时转移给客户。应客户请求,卖方将为商品订立运输保险。

9.6 如卖方的服务说明有此规定,或双方就此达成相应约定,客户亦可将待修理物品送至卖方营业场所并再从卖方处取回。在此情况下,关于费用和风险承担的上述规定在商品发出和退回时相应适用。

9.7 上述规定不限制客户在向卖方购买商品时的法定权利。

9.8 卖方对所提供修理服务中的瑕疵,按照法定瑕疵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

10) 装配/安装服务特别条件

如根据合同内容,卖方除交付商品外,还负有在客户场所装配或安装商品以及任何适当的准备措施(例如测量)的义务,适用以下规定:

10.1 卖方可自行决定由其本人或由其选定的合格人员履行服务。卖方亦可使用代卖方行事的第三方(分包商)的服务。除非卖方的服务说明中另有载明,客户无权选择特定人员履行所要求的服务。

10.2 客户应向卖方提供履行所负服务所需的完整且真实的信息,但该等信息的获取根据合同条款属于卖方义务的除外。

10.3 卖方应在合同订立后联系客户,以便与客户约定履行所负义务的日期。客户应确保卖方或卖方委托的人员在约定时间能够进入客户的设施。

10.4 所售商品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直至装配工作完成且商品已交付给客户,方转移给客户。

11) 促销代金券的兑换

11.1 卖方在促销活动中免费发放、具有特定有效期且客户无法购买的代金券(以下简称“促销代金券”)仅可在卖方在线商店中、且仅在所示期间内兑换。

11.2 促销代金券仅可由消费者兑换。

11.3 如促销代金券的条件产生此类限制,个别产品可能被排除在代金券活动之外。

11.4 促销代金券须在订单流程完成前兑换。事后抵扣不可行。

11.5 每笔订单仅可兑换一张促销代金券。

11.6 如促销代金券适用于特定金额而非百分比折扣,商品价值至少须等于促销代金券的金额。卖方不退还剩余余额。

11.7 如促销代金券的价值不足以支付订单,客户可选择卖方提供的其余付款方式之一支付差额。

11.8 促销代金券余额不以现金兑付,亦不计利息。

11.9 如客户在行使法定撤回权时退回全部或部分以促销代金券支付的商品,促销代金券不予兑换。

11.10 促销代金券可以转让。卖方可向在卖方在线商店中兑换促销代金券的相应持有人履行并发生清偿效力。如卖方知道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该相应持有人无权、无行为能力或欠缺代理权,则不适用此项。

12) 适用法律

12.1 双方之间的全部法律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并排除关于国际动产买卖的法律。对消费者而言,该法律选择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所赋予的保护不被剥夺的范围内适用。

12.2 就法定撤回权而言,该法律选择不适用于在合同订立时不属于欧洲联盟成员国、且其唯一居住地和收货地址在合同订立时位于欧洲联盟以外的消费者。

13) 管辖地

如客户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上的特别财产,且其住所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则卖方营业地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法律争议的专属管辖地。如客户住所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只要合同或因合同产生的请求可归属于客户的职业或商业活动,则卖方营业地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法律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但在任何情况下,就上述情形,卖方有权向客户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4) 行为准则

卖方已同意电子商务倡议“Fairness in Commerce”的参与条件,该条件可查阅于 https://www.fairness-im-handel.de/teilnahmebedingungen/.

15) 替代性争议解决

卖方既无义务、亦无准备参加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前的争议解决程序。